在酒店內(nèi)盜竊白酒6次,黨某非法獲利4萬余元。幾年后,他又伙同他人在高速路服務區(qū)盜竊貨車輪胎,4月2日,黨某等人被三原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014年6日23日至10月6日,被告人黨某、焦某、伙同閔某(在逃)3人在西延高速三原服務區(qū)西區(qū)停車場作案,分五次盜走停在停車場休息的大貨車輪胎二十個,價值人民幣共計26464元。隨后,3人將輪胎賣給他人,所得贓款除去花費后平分。
另查,201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黨某伙同他人駕駛一輛現(xiàn)代轎車在咸陽市小海螺酒店盜竊店內(nèi)各種白酒,價值人民幣13819元,所得贓款除去當晚花費后三人平分。其中黨某參與盜竊6次,價值人民幣40283元,被告人焦某參與盜竊兩次,價值人民幣14064元,被告人畢某參與盜竊兩次,價值人民幣96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黨某、焦某、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焦某、畢某曾被行政拘留,有劣跡,量刑時可酌情從重處罰。庭審中三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尚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別判處三人3年到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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