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不小心撞上前方一塊水桶大小的易拉罐壓縮包,導致車輛嚴重受損。未投保車損險的平陽人王某提起訴訟,要求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賠償損失。平陽縣法院近日審理這起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案后,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去年7月2日晚上9時許,王某開車途經(jīng)沈海高速公路溫州段,未注意到前方路面有一塊水桶大小的易拉罐壓縮包,撞了上去,萬幸及時剎車躲過一劫。盡管人沒事,但王某的車嚴重受損,經(jīng)鑒定車輛維修金額為11.3萬元,同時貶值損失為7.5萬元。
由于未投保車損險,王某只有找到掉下易拉罐壓縮包的貨車車主,賠償才有希望。然而,高速交警部門一番調(diào)查后,仍無法查明易拉罐壓縮包的來源。王某認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沒有及時清理障礙物有關。他于是向平陽縣法院起訴,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18.8萬元。
庭審中,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為證明已盡到管理責任,出示一本本厚厚的巡查記錄和保潔記錄等證據(jù)。被告代理人稱:“我們已經(jīng)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定時的巡查、保潔,而本次事故發(fā)生在巡查、保潔的間隙時段。如果要求公司‘隨時’保證路面沒有障礙物,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雖然對高速公路負有定期巡查、清障、保潔的義務,但未有強制性規(guī)定其對路面雜物必須做到隨時清除。在本案中,被告已經(jīng)提供證據(jù)證明事故當天已履行巡視、保潔等義務,符合公路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的相關要求,因此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并無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